「成句/三年起步,最高死刑」: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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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目是一個編輯中的'''刑律''',歡迎'''對法律'''有興趣的島民加以補完。 | | 本條目是一個編輯中的'''刑律''',歡迎'''對法律'''有興趣的[[島民]]加以補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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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是犯罪行為''',請勿以身試法!! | |{{color|red||'''強姦是犯罪行為'''}},請勿以身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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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以吐槽想推蘿莉的禽獸 | == 解說 == | ||
* | * 在[[中國]]一度廣為流傳的成句,用以[[吐槽]][[成句/蘿莉控不是人,是禽獸|想推蘿莉的禽獸]]。 | ||
** 在對岸觸犯強姦罪,輕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重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強姦女童則重判。 | |||
** 似乎源自對岸某網路論壇上有人貼出的偷拍女童照。 | |||
* <s>用以阻止強姦罪的發生(無誤)</s> | |||
* <s>有些人也會講三年血賺死刑不虧來反擊。</s> | * <s>有些人也會講三年血賺死刑不虧來反擊。</s> | ||
** '''這種人連寬恕都不配''' | ** '''這種人連寬恕都[[成句/去死!/死ねぇ!|不配]]''' | ||
=== 各地對於強姦案的判決 === | === 各地對於強姦案的判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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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雖不中亦不遠矣 | ** 上述通稱兩小無猜條款,雖不中亦不遠矣 | ||
*** | *** [[成句/我好想強姦○○|更詳細的法條見此]] | ||
* 香港 | * 香港 | ||
** 根據香港法例,香港的合法性交年齡為十六歲,任何人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監禁五年。便宜上稱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也因為罪行名有十一個字,香港俗語有稱「衰十一」。 | ** 根據香港法例,香港的合法性交年齡為十六歲,任何人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監禁五年。便宜上稱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也因為罪行名有十一個字,香港俗語有稱「衰十一」。 | ||
** 另外任何人「與年齡在十三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由於該罪行「與十三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長達十三個字,因而被稱為「衰十三」。 | ** 另外任何人「與年齡在十三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由於該罪行「與十三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長達十三個字,因而被稱為「衰十三」。<s>絕對不是因為搞了十三歲以下的的蘿莉才叫衰十三</s> | ||
** | ** <s>五年起步,最高無期</s> | ||
* 日本 | * 日本 | ||
== ACG中的範例 == | |||
* 已被明正典刑的罪犯們 | * 已被明正典刑的罪犯們 | ||
** (待補充) | ** (待補充) | ||
* 被受害者私自消滅的禽獸們 | * 被受害者私自消滅的[[禽獸]]們 | ||
** [[間桐慎二]](HF線限定) | ** [[間桐慎二]](HF線限定) | ||
** | ** [[推倒|推]]了[[淺上藤乃]]而被後者擰成麻花的一干混混 | ||
** 比良坂龍二 | ** 比良坂龍二 | ||
** (待補充) | ** (待補充) | ||
* 未及制裁便遭報應的雜碎們 | * 未及制裁便遭報應的[[成句/高義,你他媽雜碎!!!|雜碎]]們 | ||
** [[間桐慎二]](Fate線限定,真可惜他在UBW線裏沒死) | ** [[間桐慎二]](Fate線限定,真可惜他在UBW線裏沒死) | ||
** (待補充) | ** (待補充) | ||
* 尚未遭受任何制裁的追殺目標們 | * 尚未遭受任何制裁的[[ACG界N大追殺對象|追殺目標]]們 | ||
** (待補充) | ** (待補充) | ||
== 參見 == | |||
* [[成句/這是性騷擾]] | * [[成句/這是性騷擾]] | ||
* [[成句/蘿莉控不是人,是禽獸]] | * [[成句/蘿莉控不是人,是禽獸]] | ||
* [[成句/警察叔叔,這 | * [[成句/警察叔叔,這裡!]] | ||
* [[成句/真是的,小學生真是太棒了 | * [[成句/真是的,小學生真是太棒了!!]] | ||
== 回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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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分類:成句|三]] |
於 2024年9月8日 (日) 20:41 的最新修訂
成句/三年起步,最高死刑
本條目是一個編輯中的刑律,歡迎對法律有興趣的島民加以補完。 |
強姦是犯罪行為,請勿以身試法!! |
解說
用以阻止強姦罪的發生(無誤)
有些人也會講三年血賺死刑不虧來反擊。- 這種人連寬恕都不配
各地對於強姦案的判決
- 台灣
- 刑法第 227 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述通稱兩小無猜條款,雖不中亦不遠矣
- 刑法第 227 條
- 香港
- 根據香港法例,香港的合法性交年齡為十六歲,任何人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監禁五年。便宜上稱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也因為罪行名有十一個字,香港俗語有稱「衰十一」。
- 另外任何人「與年齡在十三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由於該罪行「與十三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長達十三個字,因而被稱為「衰十三」。
絕對不是因為搞了十三歲以下的的蘿莉才叫衰十三 五年起步,最高無期
- 日本
ACG中的範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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