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Win事件」: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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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的導火線在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的問題發言,<s>擴張</s>解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ref|全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內容,於是導致整個炸鍋。 | * 最大的導火線在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的問題發言,<s>擴張</s>解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ref|全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內容,於是導致整個炸鍋。 | ||
* 遠因上,聯合國在2024年2月初修定的《網絡安全公約》,把在圖畫、書面材料出現疑似兒童性剝削,不論是{{ruby|虛構|二次元}}或是{{ruby|現實|三次元}},一律視為刑事罪行。 | * 遠因上,聯合國在2024年2月初修定的《網絡安全公約》,把在圖畫、書面材料出現疑似兒童性剝削,不論是{{ruby|虛構|二次元}}或是{{ruby|現實|三次元}},一律視為刑事罪行。 | ||
** 不過上述內容只是表層,其真正目的是藏在細節、以推出修定的中俄為首等國家實施網絡言論限制。由於涵蓋範圍過於廣泛,故不少已發展國家(包括日韓)皆反對是次修定。 | ** 不過上述內容只是表層,其真正目的是藏在細節、以推出修定的中俄為首等國家實施網絡言論限制。由於涵蓋範圍過於廣泛,故不少已發展國家(包括美日韓)皆反對是次修定。 | ||
==事件經過== | ==事件經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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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9日,販賣動漫抱枕的社團「黑白工坊」遭到iWin通知他們的產品有違反{{color|red||《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的嫌疑,必須限制閱覽或移除。 | * 2024年1月29日,販賣動漫抱枕的社團「黑白工坊」遭到iWin通知他們的產品有違反{{color|red||《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的嫌疑,必須限制閱覽或移除。 | ||
** 由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是否能夠適用在虛擬角色仍有很大的爭議,這邊開始引起相關ACG圈的愛好者關注 | ** 由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是否能夠適用在虛擬角色仍有很大的爭議,這邊開始引起相關ACG圈的愛好者關注 | ||
** 後來與iWin溝通並暫停網站工作一個月改版網站的圖片適當遮蔽 | |||
* 2024年2月1日,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兒少性剝削」定義範圍{{Underline|wavy||'''不限於真人圖像'''}},並<s>擴張</s>解釋{{color|red||《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中「''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color|red||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所提及的{{color|red||圖畫}}並未載明是真人圖畫或{{Underline|wavy||虛擬}}、AI合成類型,基本上構成要件圖畫中的人{{color|red||'''看起來'''}}是兒童、少年,或和裸露、性相關的姿勢動作,一般人所見會引起性慾、羞恥的狀態,就會被認定是相關行為。更說明例如{{Underline|wavy||'''穿著學生制服'''}},或{{Underline|wavy||'''形體發育狀況明顯未滿18歲'''}},從一般社會通則概念上,就可以判斷是兒少。 | * 2024年2月1日,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兒少性剝削」定義範圍{{Underline|wavy||'''不限於真人圖像'''}},並<s>擴張</s>解釋{{color|red||《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中「''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color|red||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所提及的{{color|red||圖畫}}並未載明是真人圖畫或{{Underline|wavy||虛擬}}、AI合成類型,基本上構成要件圖畫中的人{{color|red||'''看起來'''}}是兒童、少年,或和裸露、性相關的姿勢動作,一般人所見會引起性慾、羞恥的狀態,就會被認定是相關行為。更說明例如{{Underline|wavy||'''穿著學生制服'''}},或{{Underline|wavy||'''形體發育狀況明顯未滿18歲'''}},從一般社會通則概念上,就可以判斷是兒少。 | ||
** 於是{{size|24|{{color|red||就炸鍋了}}}},而張司長在PTT更被冠上「[[哈利波特系列#魔法部|恩不里居]]」的綽號 | ** 於是{{size|24|{{color|red||就炸鍋了}}}},而張司長在PTT更被冠上「[[哈利波特系列#魔法部|恩不里居]]」的綽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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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當天民眾黨卻找來兒少保守團體舉辦公聽會,得到的結論完全跟雙方的共識背道而馳<ref>例如將iWin升格為行政院下的審查機構</ref>,甚至連數位仲介法2.0都搬出來了。 | ** 然而當天民眾黨卻找來兒少保守團體舉辦公聽會,得到的結論完全跟雙方的共識背道而馳<ref>例如將iWin升格為行政院下的審查機構</ref>,甚至連數位仲介法2.0都搬出來了。 | ||
***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只要這些團體存在的一天,創作就有可能被限制的機會。 | ***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只要這些團體存在的一天,創作就有可能被限制的機會。 | ||
* 2024年5月7日,新一輪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草案送出委員會交付黨團協商。 | |||
** 其中委員黃秀芳、王正旭、林月琴等3人、委員陳菁徽、羅廷瑋等5人、委員黃國昌、陳昭姿、王育敏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在第二條加入「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 |||
** 委員沈伯洋等19人提案第三十九條理由中寫明應將性影像所規範之虛擬兒童限縮於AI生成之擬真影像產物而排除虛擬創作。 | |||
*** 二、查本法2023年之修正,將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含括漫畫、繪畫等虛擬兒童色情產物,並假設持有虛擬兒童色情圖畫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或少年之行為;惟此假設欠缺實證研究,未考慮單純持有者卻未犯下相關犯行之人,亦欠缺對少數文化族群言論表現或資訊流通之保障,顯有未當,且本法立法之意旨,係為防制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仍應以實際受侵害之兒童或少年為限。<br />三、爰此,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圖畫、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是故,本法所稱之圖畫,應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於此範圍外之虛擬兒童色情創作產物,則應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觸、瀏覽,以確保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 | |||
* 2024年11月5日,士林地方檢查署判處雌小鬼TRAIN相關文章的作者緩起訴1年+支付公庫5萬新臺幣。 | |||
==影響== | ==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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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爆出了前一年(2023年)12月兒福連盟保母虐死'''1歲'''幼童的事件,這件事情因為iWin事件的發酵受到不少ACG界關注 | * 2024年3月爆出了前一年(2023年)12月兒福連盟保母虐死'''1歲'''幼童的事件,這件事情因為iWin事件的發酵受到不少ACG界關注 | ||
** 此外也有人揭發兒福聯盟曾在2019年斥資3.7億在內湖區辦公室 | ** 此外也有人揭發兒福聯盟曾在2019年斥資3.7億在內湖區辦公室 | ||
* 藝人黃子佼因前年2023年爆發的台版METOO事件被檢警調查,於隔年2024年4月黃再次被爆出持有多部情色影片('''其中幾部影片還涉及未成年兒色'''),而衛福部和iWin被批評只敢對二次元虛擬兒少強硬,但對於真實的兒色事件卻又放水,完全是雙標。 | * 藝人黃子佼因前年2023年爆發的台版METOO事件被檢警調查,於隔年2024年4月黃再次被爆出擁有成人情色論壇「創意私房」的高級會員還持有多部情色影片('''其中幾部影片還涉及未成年兒色'''),而衛福部和iWin被批評只敢對二次元虛擬兒少強硬,但對於像黃這種真實的兒色事件卻又放水,完全是雙標。 | ||
** 該論壇也被號稱台版{{wp|N號房事件|N號房}},目前已被數位部封網已無法連入。 | |||
* 2024年7月台北市爆出某幼稚園出了一名狼師對20多名女童性侵還拍了六百多部兒色影片引發社會譁然,IWin機構對此又是繼續裝睡不做任何回應。 | |||
== 法律解析 == | |||
* 刑法第235條 | |||
** 法條 | |||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br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7號 | |||
***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八一)強版字第○二二七五號函係就出版品記載內容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罪而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禁止規定,所為例示性解釋,並附有足以引起性慾等特定條件,而非單純刊登文字、圖畫即屬相當,符合上開出版法規定之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u>'''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u>。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 |||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7號 | |||
***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br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u>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u><br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u>係指對含有{{color|red||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color|red||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u>'''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br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u>'''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u>(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 |||
** 解析 | |||
*** 法條完全禁止性產品,大法官基於社會風俗改變而在大法官解釋中有條件放寬,<s>然後立委覺得這樣就好不需要再修法直到現在都沒去改</s> | |||
*** 大法官解釋中將性產品分為兩類:一類為硬蕊,以例示的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為代表的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性產品;一類為軟蕊,前者以外的猥褻資訊或物品:<br />硬蕊者仍為刑法第235條明文禁止之對象<br />軟蕊者則應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有條件之管制下許可 |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三款,112年01月10日修法 | |||
** 法條 | |||
***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br />三、'''<u>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u>。 | |||
** 立法理由 | |||
*** 二、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如下:<br />(一)考量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皆已列為處罰樣態,爰將其納入第一項第三款定義,以擴大第二項之保護對象即被害人範疇。另參考「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增訂第八項性影像之定義,係指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是以,性影像指影像或電磁紀錄含有以下五類內容:(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三)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四)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五)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br />(二)衡量現今各類性影像產製之物品種類眾多,原第三款所定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皆已為前述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性影像所涵蓋,為與刑法性影像定義一致,爰參酌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將第三款之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修正為性影像,以避免臚列之種類掛一漏萬。<br />(三)又考量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所稱性影像指一定內容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並未包含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而衡酌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物品包括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其立法理由揭示,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主要理由係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為現行名稱及全文,上開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三十八條,將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u>即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color|red||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color|red||圖畫}}、照片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爰原第三款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仍有規範必要,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color|red||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u>'''另考量實務上仍有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語音(如色情電話)之情形,為避免兒童或少年遭受此類性剝削,爰於第三款增訂是類語音,亦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 | |||
** 立法歷程 | |||
*** 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草案裡,理由包含電腦變造、電磁紀錄生成、AI生成等類型影像的文字說明 | |||
** 解析 | |||
*** 法律本文曖昧,未有明文寫明虛擬兒少是否在禁止之列;然而理由中寫得可以包含虛擬兒少;立法歷程則是提案理由寫明包含虛擬兒少 | |||
*** 另外2024年立法委員沈伯洋等19人所提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案提案第三十九條修法草案的理由則明寫2023年之本次修法含括虛擬兒少並且包含漫畫繪畫等ACG產物 | |||
* 總論 |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023年的修法就是要管虛擬兒少,因為劍指AI變造與生成的擬真兒少性影像 | |||
*** 實際法條執行上可能會影響到ACG兒色產品,iWin對部分個案以此法進行勸告,但由於法條沒有實際在ACG案件上執法(進入司法程序),所以尚不可知具實質權威性的判斷會如何定論 | |||
** 然而ACG創作的[[蘿莉]][[正太]]色情產品,可以認為肯定會違反刑法第235條 | |||
*** 依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高等法院108年侵上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109年侵上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的司法實務觀點,與14歲以下兒童之性交、猥褻均無合意之可能,即使有合意也屬無效,而是性攻擊、性侵害 | |||
**** 因此屬於硬蕊色情產品中例示的暴力、性虐待 | |||
*** 即使以猥褻的法條文字標準,以社會一般觀念而定,那兒童性行為也無論在左派普世性觀點與右派保守性觀點都是無法接受不可饒恕的主題 | |||
**** 因此程度上跟暴力、性虐待、人獸交同等,並且可以輕易的判定社會接受度比性虐待BDSM更低,因而也會被判定屬於硬蕊色情 | |||
** 刑法本文與司法實務則認為14歲以上至未滿16歲之少年,未成年之人與之性交、猥褻有俗稱兩小無猜條款之特殊減刑豁免法條;而16歲以上至未滿18歲則是在合意之下的性交、猥褻是不違法的,具有性自主權 | |||
*** 某個程度上來說可能是反對派至今還沒有試著把ACG兒色產品用刑法第235條提起告訴的原因,因為他們想要把未成年色情產品全部幹掉,但這樣起訴可能會讓法官做出的判決中帶有允許少年主題的色情產品的說明而形成實務法例 | |||
==參見== | ==參見== | ||
* [[成句/會win喔]] | * [[成句/會win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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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正確]] | * [[政治正確]] | ||
* [[中國大陸的審查制度]] | * [[中國大陸的審查制度]] |
於 2024年11月5日 (二) 12:52 的最新修訂
iWin事件
本條目內容不足需要擴充,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加以補完。 |
概要
-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為《兒少法》[1]第46條授權邀請相關政府機關所成立的機構,目的是減少對兒童在網路上接觸有害的內容,以及網路上的傷害。
- 最早有人在PTT發表《雌小鬼TRAIN》相關的貼文,因疑似涉及有害其兒童身心健康的內容,遭人檢舉而刪文,然而刪文原因主要是網站沒有隔離措施[2]所以爭議不大,也還沒引起很大的反彈。
- 最大的導火線在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的問題發言,
擴張解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3]第36條的內容,於是導致整個炸鍋。 - 遠因上,聯合國在2024年2月初修定的《網絡安全公約》,把在圖畫、書面材料出現疑似兒童性剝削,不論是虛構或是現實,一律視為刑事罪行。
- 不過上述內容只是表層,其真正目的是藏在細節、以推出修定的中俄為首等國家實施網絡言論限制。由於涵蓋範圍過於廣泛,故不少已發展國家(包括美日韓)皆反對是次修定。
事件經過
- 2023年11-12月之間,dahos在PTT西洽版發表《雌小鬼TRAIN》相關的貼文造到有人使用iWIN平台檢舉。
- 2024年1月17日,被檢舉的貼文因違反《兒少法》(注意這裡還不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由而被鎖文,而後其他論壇上跟《雌小鬼TRAIN》有關的討論都有被針對的現象。
- 2024年1月19日,開始有些無聊人士瘋狂向iWin檢舉網站上疑似涉及兒少色情的二次元圖片,iWIN表示3天內就收到超過1400件檢舉。
- 2024年1月23日,iWin邀請各界人士開閉門會議,討論有關虛擬兒少色情的認定標準,整場會議並沒有結論。其中有
自稱專家學者建議「眼睛佔臉部面積50%以上就是年幼」的荒謬論點 - 2024年1月29日,販賣動漫抱枕的社團「黑白工坊」遭到iWin通知他們的產品有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的嫌疑,必須限制閱覽或移除。
- 由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是否能夠適用在虛擬角色仍有很大的爭議,這邊開始引起相關ACG圈的愛好者關注
- 後來與iWin溝通並暫停網站工作一個月改版網站的圖片適當遮蔽
- 2024年2月1日,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兒少性剝削」定義範圍不限於真人圖像,並
擴張解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中「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所提及的圖畫並未載明是真人圖畫或虛擬、AI合成類型,基本上構成要件圖畫中的人看起來是兒童、少年,或和裸露、性相關的姿勢動作,一般人所見會引起性慾、羞恥的狀態,就會被認定是相關行為。更說明例如穿著學生制服,或形體發育狀況明顯未滿18歲,從一般社會通則概念上,就可以判斷是兒少。- 於是就炸鍋了,而張司長在PTT更被冠上「恩不里居」的綽號
- 2024年2月2日,炸鍋之後衛福部又進一步表示只要角色「看起來像青少年或兒少」「看起來像青少年或兒少」「看起來像青少年或兒少」,而衛福部保護司司長還說
口出狂言「凡是認定不是都主觀嗎?」「兒少安全議題絕對優於言論自由,無法兼顧之下,會優先考量兒少權益」。- 其中「看起來像」和「主觀認定」的說法引發很大的爭議,完全無視「明確性原則」,這樣一來變成了你衛福部說了算,只要說你是兒少就可以將你羅織入罪
- 導致火越燒越旺。
- 2024年2月5日,為了保護創作自由和ACG文化,網友「語」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二次元創作(虛擬產物、圖畫)受兒少性剝削條例規範限制的適切性[1]」,提出五大要求
- 該連署於2月6日開始並在隔天就快速過門檻,連署人數更高達破萬。
- 2024年2月6日,開始有人去找當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的紀錄,點名立委范雲跟吳玉琴,在條文中加入「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另外「台灣展翅協會」[4]也被點名跟這次事件幕後推手有關。
- 2024年2月13日,由於大家對衛福部不抱持太大的期待,網友「HWF」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中心減少創作相關法律上使用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並確保落實文化基本法。[3]」的連署案,將球丟給文化部,並捍衛創作自由避免被惡法侵害。
- 順帶一提,文化部也是iWIN機構的共同籌設組織之一。
- 連署案到了2月17日開始連署,由於內容不容易理解,目前仍尚未通過。
- 2024年2月17日,對於2月5日的連署衛福部回應了,雖然沒有完全回應,但不出所料衛福部所給的回應擺明不符合大家的期望
就是要硬幹,衛福部保護司司長表示「法律非問題,重點是如何認定內容標準,針對兒少性剝削,多數國家都把虛擬、以兒少做為性行為販賣的主體視為犯罪,不論是二次元還是三次元都是禁止的,虛擬及動漫也受規範。」 - 2024年2月17日,傳出遊戲公司「天下布魔」收到iWIN通知。
- 雖然細節不明,但由於天下布魔旗下的遊戲皆為18禁遊戲,讓網友臆測即使有了隔離措施也沒有用。
- 2024年2月19日,衛福部保護司司長仍強硬表示「包括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以及之後修正的兒少性剝削條例,都明文禁止2D、3D等兒少裸露色情影像,法已行之多年,不是今天才有。」,還舉例說「師生戀漫畫,學生以腳觸碰教師性器官,就是明顯違法。」
- 讓大家看透衛福部的強硬心態,即使資料擺在眼前,講明了就是要管制二次元和虛擬角色,沒有任何溝通的餘地。
- 其中最大爭議之處是沒有直接的證據表明會看二次元和虛擬兒少角色色情的人會對真實兒少動手,也沒有直接的受害者,而憑著「自己認為」而直接限制了創作自由,完全沒有無視法律上的「必要性原則」。
- 另外衛福部一再強調「多數國家」但並沒有給出任何具體的證據;然而管制二次元虛擬兒少角色最早來自中俄等國在聯合國提出的《新網路犯罪公約》(新サイバー犯罪条約),其內容擴大限制了言論自由、甚至有思想管制之嫌造到大部分民主國家反對,支持者多為獨裁國家和西亞國家。
- 2024年2月20日,b23951710313在PTT西洽版提出「某婦女團體工作的我對於iwin事件的立場」,由於觀點仍偏向於衛福部又想撇清iWIN跟基督教保守勢力無關很快就被噓爆,然後引發了一些討論。
- 「那是日本,我們不要學。」成了整篇文被噓爆的恥笑點之一。
- 最後原Po不敵排山倒海的打臉文,最後還是刪文了
- 2024年2月21日,「希萌創意」被iWIN通知作品《小魔女諾貝塔》官網有涉及不適合兒少閱覽的內容需要有隔離措施,引發了網友討論。
- 2024年2月23日
同時為FF42開展日,「台灣展翅協會」[4]在FB粉絲頁以Q&A的方式表達自己的立場,堅決要嚴管二次元虛擬角色涉及兒少色情的內容。- 但是內文跳針完全沒有回答到重點,不但無法說服反對人士,反而引來更多的批評。
- 「法律是樹立價值與改造文化的工具」
- 這也讓人很難不想到這背後跟基督教相關的勢力有關係在,畢竟衛福部早就被起底有不少跟台灣展翅協會有關的官員在裡面,包括那位司長
- 但是內文跳針完全沒有回答到重點,不但無法說服反對人士,反而引來更多的批評。
- 同一天(2月23日),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職業工會在台大舉辦「兒少條例有關二次元創作議題座談會」,請來相關人士近來討論,並在2月24日公布結果[4],然而支持嚴要限制二次元兒少那方立場非常堅定。
- 其中一位虛擬支持兒少要嚴加限制的學者高玉泉教授,由於其發言偏頗。因此他過去的碩士論文被鄉民拿出來檢視,發現裡面寫了不少主觀意見在裡面,但卻拿不出能夠說服人家的證據。
- 2024年3月7日,FF42結束後,有繪師於社群網路透露自己收到兒少的刑法通知,要於之後至台北到案說明。
- 該名繪師人在高雄,卻被叫到台北,因此推測很可能是在FF42期間販售新刊時受到檢舉。
- 亦有網友推測該案件可能並非個案,很可能有人在FF現場買了新刊並至附近的警察局檢舉,若真是如此代表可能同時有好幾個繪師受到檢舉。
- 而於當日因交通部公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因內容將會使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的輕微交通違規案件不予民眾檢舉(如違規停車、倒車未注意行人等),對比此案更顯格外諷刺。
- 2024年3月21日衛福部舉行專家會議,討論虛擬兒少性影像認定標準。然而...會議是不透明的,也一如鄉民推測最終結果還是沒有結果
完全是開會開爽的- 此事引發批踢踢西洽板板務、台灣動漫協會發表公開聲明拒絕背書,此外也有立委開始就此事質詢與表達關切
- 2024年4月11日,關注議題的立委蔡易餘在臉書發文表示目前雙方已達成共識,事前審查的疑慮暫時解消...嗎?
- 除三次元兒色,AI生成的擬真圖像在討論後納入管制。
- 二次元創作是否違規以刑法235條以及釋字617號為準。
- 兒少不宜觀看的動畫和影視依照兒少法第46條,由影音平台標示警語等。
- 然而當天民眾黨卻找來兒少保守團體舉辦公聽會,得到的結論完全跟雙方的共識背道而馳[5],甚至連數位仲介法2.0都搬出來了。
-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只要這些團體存在的一天,創作就有可能被限制的機會。
- 2024年5月7日,新一輪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草案送出委員會交付黨團協商。
- 其中委員黃秀芳、王正旭、林月琴等3人、委員陳菁徽、羅廷瑋等5人、委員黃國昌、陳昭姿、王育敏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在第二條加入「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 委員沈伯洋等19人提案第三十九條理由中寫明應將性影像所規範之虛擬兒童限縮於AI生成之擬真影像產物而排除虛擬創作。
- 二、查本法2023年之修正,將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含括漫畫、繪畫等虛擬兒童色情產物,並假設持有虛擬兒童色情圖畫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或少年之行為;惟此假設欠缺實證研究,未考慮單純持有者卻未犯下相關犯行之人,亦欠缺對少數文化族群言論表現或資訊流通之保障,顯有未當,且本法立法之意旨,係為防制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仍應以實際受侵害之兒童或少年為限。
三、爰此,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圖畫、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是故,本法所稱之圖畫,應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於此範圍外之虛擬兒童色情創作產物,則應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觸、瀏覽,以確保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
- 二、查本法2023年之修正,將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含括漫畫、繪畫等虛擬兒童色情產物,並假設持有虛擬兒童色情圖畫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或少年之行為;惟此假設欠缺實證研究,未考慮單純持有者卻未犯下相關犯行之人,亦欠缺對少數文化族群言論表現或資訊流通之保障,顯有未當,且本法立法之意旨,係為防制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仍應以實際受侵害之兒童或少年為限。
- 2024年11月5日,士林地方檢查署判處雌小鬼TRAIN相關文章的作者緩起訴1年+支付公庫5萬新臺幣。
影響
- ACGN創作權益推動協會成立,保護ACGN創作權益避免被有爭議的惡法和決策侵害
- 2024年3月爆出了前一年(2023年)12月兒福連盟保母虐死1歲幼童的事件,這件事情因為iWin事件的發酵受到不少ACG界關注
- 此外也有人揭發兒福聯盟曾在2019年斥資3.7億在內湖區辦公室
- 藝人黃子佼因前年2023年爆發的台版METOO事件被檢警調查,於隔年2024年4月黃再次被爆出擁有成人情色論壇「創意私房」的高級會員還持有多部情色影片(其中幾部影片還涉及未成年兒色),而衛福部和iWin被批評只敢對二次元虛擬兒少強硬,但對於像黃這種真實的兒色事件卻又放水,完全是雙標。
- 該論壇也被號稱台版N號房,目前已被數位部封網已無法連入。
- 2024年7月台北市爆出某幼稚園出了一名狼師對20多名女童性侵還拍了六百多部兒色影片引發社會譁然,IWin機構對此又是繼續裝睡不做任何回應。
法律解析
- 刑法第235條
- 法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7號
-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八一)強版字第○二二七五號函係就出版品記載內容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罪而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禁止規定,所為例示性解釋,並附有足以引起性慾等特定條件,而非單純刊登文字、圖畫即屬相當,符合上開出版法規定之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7號
-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 解析
- 法條完全禁止性產品,大法官基於社會風俗改變而在大法官解釋中有條件放寬,
然後立委覺得這樣就好不需要再修法直到現在都沒去改 - 大法官解釋中將性產品分為兩類:一類為硬蕊,以例示的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為代表的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性產品;一類為軟蕊,前者以外的猥褻資訊或物品:
硬蕊者仍為刑法第235條明文禁止之對象
軟蕊者則應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有條件之管制下許可
- 法條完全禁止性產品,大法官基於社會風俗改變而在大法官解釋中有條件放寬,
- 法條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三款,112年01月10日修法
- 法條
-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 立法理由
- 二、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如下:
(一)考量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皆已列為處罰樣態,爰將其納入第一項第三款定義,以擴大第二項之保護對象即被害人範疇。另參考「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增訂第八項性影像之定義,係指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是以,性影像指影像或電磁紀錄含有以下五類內容:(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三)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四)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五)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二)衡量現今各類性影像產製之物品種類眾多,原第三款所定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皆已為前述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性影像所涵蓋,為與刑法性影像定義一致,爰參酌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將第三款之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修正為性影像,以避免臚列之種類掛一漏萬。
(三)又考量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所稱性影像指一定內容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並未包含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而衡酌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物品包括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其立法理由揭示,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主要理由係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為現行名稱及全文,上開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三十八條,將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即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爰原第三款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仍有規範必要,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另考量實務上仍有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語音(如色情電話)之情形,為避免兒童或少年遭受此類性剝削,爰於第三款增訂是類語音,亦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
- 二、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如下:
- 立法歷程
- 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草案裡,理由包含電腦變造、電磁紀錄生成、AI生成等類型影像的文字說明
- 解析
- 法律本文曖昧,未有明文寫明虛擬兒少是否在禁止之列;然而理由中寫得可以包含虛擬兒少;立法歷程則是提案理由寫明包含虛擬兒少
- 另外2024年立法委員沈伯洋等19人所提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案提案第三十九條修法草案的理由則明寫2023年之本次修法含括虛擬兒少並且包含漫畫繪畫等ACG產物
- 法條
- 總論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023年的修法就是要管虛擬兒少,因為劍指AI變造與生成的擬真兒少性影像
- 實際法條執行上可能會影響到ACG兒色產品,iWin對部分個案以此法進行勸告,但由於法條沒有實際在ACG案件上執法(進入司法程序),所以尚不可知具實質權威性的判斷會如何定論
- 然而ACG創作的蘿莉正太色情產品,可以認為肯定會違反刑法第235條
- 依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高等法院108年侵上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109年侵上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的司法實務觀點,與14歲以下兒童之性交、猥褻均無合意之可能,即使有合意也屬無效,而是性攻擊、性侵害
- 因此屬於硬蕊色情產品中例示的暴力、性虐待
- 即使以猥褻的法條文字標準,以社會一般觀念而定,那兒童性行為也無論在左派普世性觀點與右派保守性觀點都是無法接受不可饒恕的主題
- 因此程度上跟暴力、性虐待、人獸交同等,並且可以輕易的判定社會接受度比性虐待BDSM更低,因而也會被判定屬於硬蕊色情
- 依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高等法院108年侵上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109年侵上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的司法實務觀點,與14歲以下兒童之性交、猥褻均無合意之可能,即使有合意也屬無效,而是性攻擊、性侵害
- 刑法本文與司法實務則認為14歲以上至未滿16歲之少年,未成年之人與之性交、猥褻有俗稱兩小無猜條款之特殊減刑豁免法條;而16歲以上至未滿18歲則是在合意之下的性交、猥褻是不違法的,具有性自主權
- 某個程度上來說可能是反對派至今還沒有試著把ACG兒色產品用刑法第235條提起告訴的原因,因為他們想要把未成年色情產品全部幹掉,但這樣起訴可能會讓法官做出的判決中帶有允許少年主題的色情產品的說明而形成實務法例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023年的修法就是要管虛擬兒少,因為劍指AI變造與生成的擬真兒少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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